2006年7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不得请示”的法治价值
劳剑

  最近一个广受舆论关注的话题是,7月1日起,全国各高级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进行开庭审理。就实现公平正义来说,这当然是一则“利好消息”。但与此同时,笔者还注意到了另外一则“利好消息”,那就是,最高法院还明确要求“各高级法院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,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,除法律适用问题外,一律不得请示最高人民法院。无论事实问题、证据问题,还是程序问题,都不得请示”(7月4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与规定死刑二审开庭相比,虽然“不得请示”的新闻轰动效应要小一些,但其价值同样重要。
  为什么这么说?
  先设想一个情景:某死刑案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。不服,那就上诉。然而他不知道,一审的这个判决,其实就是二审的意见;他当然更不知道,法院系统还有一套请示与指示的“规则”——他的那个案子,判决前早已请示了二审法院。所以,他的上诉注定是徒劳无功的。
  最高法院院长称这种情况是,“先请示了,虽然与最高法院取得了意见一致,却使被告人失去了一次自我辩护的机会,很可能带来难以挽回的错误”。
  事实上,我国法院系统的“请示与指示”是积弊已久,也是审判行政化的典型表现。许多一审法院自甘下级,而二审法院也以上级自居,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,在请示与指示后,变成了上下级之间领导与服从的关系。
  这样一套行政化的操作程序,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—— 一审法院根据请示后所得的指示判决,实际上破坏了具有司法救济功能的“两审制”,即使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是正确的,也已经丢失了程序正义;如果二审法院这一没有根据当庭质证所作的指示精神是错误的,那么,当事人将永无出头之日。这显然违反了法治精神。至于那些仅仅根据领导的意志和好恶所作出的判决,就更是在愚弄当事人、践踏法律了,不少冤案实际上就是长官意志和徇私枉法造成的。这样的后果当然是非常严重的。
  马克思说:“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,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。”美国学者德沃金也说:“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,法官是帝国的王侯。”两句话,一个意思。即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,它们惟一要服从的是法律;而法官,“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”,他只对证据负责,对法律负责。也只有这样,才能真正落实司法公正。
 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,我们说,“不得请示”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价值极高。它所努力摈弃的就是非法律的操作程序,即缺失正义的程序;所努力维护的,则是法官的尊严、法律的尊严,以及司法的公平和正义。
  当然,我们并不满足于仅仅是死刑案件的“不得请示”。我们所期望的是所有案件都“不得请示”,并进而实现“不能请示”、“不必请示”,庶几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实现“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”,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。